法定代表人:沈汉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荣叠,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中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5号楼14层03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中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