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州中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71民初30643号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2公开日期:2020-12-07
当事人: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福州中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0643号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新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汉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荣叠,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中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5号楼14层03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中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