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李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603民初1602号
所属地区:防城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6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李屏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民初160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899360388C,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

负责人:张学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聂,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屏生,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李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