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砚文,甘肃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才绪,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住榆中县。
原告吕双龙与被告魏才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双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砚文,被告魏才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双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电视销售款133449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2月4日期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同为兰新大西洋电器城商户,原告主营电视,被告主营音响。
双方自2017年起形成交易惯例,被告从原告店中调货出售,再向原告支付货款,但双方一直未约定结账日。
2018年2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在2017至2018期间累计欠原告销售款1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
约定2018年2月15日前还款20000元,余款在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但至今未还。
对账后,双方继续合作。
2018年6月,被告从原告处调货出售,该笔交易货款共计13347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40041元,退货38880元,货款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549元。
2018年12月,被告从原告处调货用于抵偿被告所欠兰州太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太一公司”)的债务,这笔交易由太一公司职工虎海伟经办,分多笔完成。
前几笔货款均结清,但最后两笔原告向虎海伟交付电视机后,被告未支付货款17070元。
后来被告又多次从原告处调货出售,共计欠款6930元(详见欠款明细)。
2019年,被告从原告处调货出售给顾客陆新源,但未向原告支付货款4900元。
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才绪辩称,欠条是我所写的,但在写完欠条后,买卖实际没有发生,所以我不拖欠原告货款。
对于原告所说的书写欠条以后拖欠的货款我已经向原告支付完毕,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吕双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
证明2018年2月4日经原、被告双方算账,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0000元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一份155页。
证明自2017年起双方多次发生交易,均为先发货后再支付货款的交易惯例,被告有拖欠货款的情况。
3、路新源情况说明一份,虎海伟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被告将原告的货品出售给上述第三人,并收取货款。
被告魏才绪质证意见:欠条是我本人所签,但签字后原告没有向我发货,交易实际没有发生;聊天记录属实,有拖欠货款的情况,但都是几天后就向原告支付清楚了。
且很多业务都是由我介绍,由购买方直接向原告付款。
对路新源说的话我不认可,虎海伟说的话我认可,这笔债务我已经支付了。
被告魏才绪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转账凭证一份。
证明被告在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转账5万元的事实,该笔货款中就包含虎海伟所说的货款17000元。
原告吕双龙的质证意见,向我转账5万元属实。
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笔钱是用于开具发票用的。
在被告转这5万元之前,2019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8万元,该笔款是用来开具发票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同为兰新大西洋电器城个体工商户,原告主营电视业务,被告主营音响、灯光等业务。
自2017年起双方形成交易惯例,被告从原告店中调货出售,再向原告支付货款,但双方一直未约定结账日期。
2018年2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该欠条载明,“魏才绪因购买电视机欠吕双龙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前还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剩余货款于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若逾期不还,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加讨的权利,并每天收取10%滞纳金。
此据!欠款人(身份证号码):620123198410××××”。
现原告吕双龙以被告魏才绪拖欠其电视款为由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以被告拖欠原告电视款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电视机款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其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对电视机款进行结算的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时间是2018年2月4日,内容为“魏才绪因购买电视机欠吕双龙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前还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剩余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