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哈密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柱、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0)新7103民初384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8公开日期:2020-12-18
当事人:哈密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柱;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7103民初384号 原告:哈密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魏尧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军,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王柱,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马路山水雅居** 法定代表人:王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密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柱、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哈密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