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6号院11号楼1层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68446M。
关于杨键诉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一、解除原告杨键与被告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所签订的《郑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杨键房屋租金4136.67元、押金1700元,共计5836.67元;三、驳回原告杨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键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公司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另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6号院11号楼1层附5号,欲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到达地点后公司已不在该地址办公,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自如优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