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于1990年12月10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7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7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1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ー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277号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6日4时许,被告人李国堂窜至新乡市红旗区石榴园大街58号附10号被害人李某、赵某家中,将屋内客厅沙发上短裤内的现金165元盗走。
后被返回家中的赵某发现当场被抓。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国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国堂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国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国堂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