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04民初35774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2公开日期:2021-03-01
当事人: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燕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民初35774号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2101-2102、2110-2119。

法定代表人:姚志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葵,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燕,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葵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689.62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75689.6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申请表、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核准确认书、转账凭证、还款计划表等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4月13日,被告签署《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申请表》,约定申请贷款金额3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贷款期限24期,确认原告已充分向被告提示贷款条款,被告已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愿意接受各项条款约束;申请表后附《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条款》载明,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费用、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时,按利息计收的,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利率(上浮50%)加付自款项到期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偿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罚息;同时,应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违约金,每次逾期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不含罚息)的1%且不低于20元;申请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时,原告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支付罚息、逾期违约金等责任,并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申请人立即清偿,要求申请人偿还债务并承担原告未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同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核准确认书》,载明:贷款品种为综合消费贷,贷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为24期,月利率为1.8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2018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

被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未依约还款,成讼。

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5689.62元及该款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承诺同意《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条款》,双方订立《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核准确认书》,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出借20万元,已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