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清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正友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清菊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40000元(其中现金给付15000元、微信转账6150元、法院扣划转账18850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杨正友自愿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