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正友、胡清菊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722执1011号
所属地区:宣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3公开日期:2021-02-28
当事人:杨正友;胡清菊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722执1011号 杨正友、胡清菊: 申请执行人杨正友与被执行人胡清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本院(2019)川172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胡清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正友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清菊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40000元(其中现金给付15000元、微信转账6150元、法院扣划转账18850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杨正友自愿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