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延凤与济南鑫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102民初12177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2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王延凤;济南鑫亿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12177号 原告:王延凤,女,1972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鑫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049554D。

法定代表人:任雪静,总经理。

原告王延凤与被告济南鑫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延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鑫亿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延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设备款总计14412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至上述款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设备,设备总金额为177540元。

后期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仍有几台设备未付款,且已付款的设备均系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付,但是8张支票均系空头支票,原告背书给第三方或去银行兑现时均被告知该支票无法兑现,未能兑现的票据金额为101600元,加上双方前期核对的欠款数额42520元,被告总计拖欠原告144120元。

以上费用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诉请。

鑫亿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延凤主张其与鑫亿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延凤已向鑫亿达公司交付购买的设备,但鑫亿达公司仍欠付部分货款。

对于欠款数额,王延凤提交2015年3月至12月收款收据8张作为鑫亿达公司出具的欠款证明,金额共计42520元,收据上标有王延凤提供给鑫亿达公司的设备明细及价格,且均有鑫亿达公司法人任雪静配偶李德全及李德全父亲李元厚的签字,其中2015年10月9日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三天还35670元”。

另提交鑫亿达公司向其出具的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10张,金额共计101600元,但称上述支票均无法兑现,其中金额为21600元的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为“存款不足”。

上述款项共计144120元,王延凤多次催要,鑫亿达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鑫亿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与答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王延凤主张其与鑫亿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交付货物后,鑫亿达公司一直未清偿欠付货款,并提交收款收据与转账支票予以佐证,鑫亿达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故虽然王延凤与鑫亿达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鑫亿达公司应履行支付剩余货款144120元的义务。

逾期支付还应赔偿给王延凤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以144120元为基数,自鑫亿达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0年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