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蒲拥军,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无锡市锡山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人蒲拥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蒲拥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20〕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拥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拥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拥军于2019年7月17日20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港下镇木桶鱼饭店出发,行驶至常熟市尚湖镇王庄迎阳路农业银行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蒲拥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蒲拥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蒲拥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蒲拥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蒲拥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蒲拥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蒲拥军饮酒后无证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港下镇木桶鱼饭店出发,行驶至常熟市尚湖镇王庄迎阳路农业银行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蒲拥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蒲拥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蒲拥军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拥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华某、许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行驶路线图,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拥军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