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毛慧华,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江山市。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押于常山县看守所。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20]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慧华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慧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初至7月底期间,被告人毛慧华受雇于常山县富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安排到常山县球川镇龙绕村、黄泥畈村等农户家安装光伏太阳能框架时,多次实施盗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0日至22日,毛慧华在龙绕村杨某家施工,期间趁其家中无人,进入二楼卧室窃得现金800元。
2.2020年7月20日、21日中午,毛慧华在龙绕村游某家楼顶施工时,期间见其家中无人,从楼顶进入屋内,在二楼卧室、客厅中共窃得现金2050元、男款方形戒指1枚。
7月22日,毛慧华将所窃得戒指予以销赃,得赃款1080元、女款金戒指1枚(价格1000余元)、金吊坠1个(价格2000余元)。
3.2020年7月23日上午,毛慧华在龙绕村王某家施工时,趁其不在家,溜进二楼卧室,共窃得金项链1条、金手镯1对、铂金戒指1枚、铂金手链1根、金吊坠3个。
7月24日,毛慧华将其中的1条金项链、1对金手镯、1枚铂金戒指和3个金吊坠予以销赃,得赃款6750元、手带1条(价格1000元左右)、彩金项链1条(价格1380元)。
4.2020年6月22日至7月14日,毛慧华在黄泥畈村徐某家施工,期间趁家中无人,溜进卧室经翻找后未窃得财物。
5.2020年7月9日至17日,毛慧华在龙绕村艾某家施工,期间在进入艾某家二楼上厕所时产生盗窃念头,遂溜进卧室,经翻找后未窃得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彩金项链1条,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慧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达1.6万余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盗窃刑事犯罪前科、部分未遂等量刑情节,故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毛慧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慧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