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纯颖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405执475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鹤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0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张纯颖
案由:nan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405执475号被执行人张纯颖,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司惩8号罚款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纯颖(xxxx)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

二、扣划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