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司惩8号罚款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纯颖(xxxx)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
二、扣划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