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磊在中国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