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艳丽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984执保425号
所属地区:河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0公开日期:2020-11-24
当事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艳丽;李体新;马铁锁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保425号 申请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96586384X。

负责人:陈树民,理事长。

被申请人:马艳丽,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李体新,女,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马铁锁,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马艳丽、李体新、马铁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艳丽、李体新、马铁锁银行存款5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