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罗小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田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022执945号
所属地区:田东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8公开日期:2020-11-25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罗小包;罗莲产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路**。

负责人:苏中伟,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仲海,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执行人罗小包,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罗莲产,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系罗小包的妻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小包、罗莲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02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小包、罗莲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罗小包、罗莲产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偿付借款本息100527.68元(利息计至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付),被告广西田东华能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就被告罗小包、罗莲产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622元由被告罗小包、罗莲产、广西田东华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12元,上述款项共计115761.68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