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威、达举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甘0302执1830号之一
所属地区:金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8公开日期:2020-11-26
当事人:陈威;达举胜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1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威,男,生于1977年5月22日,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举胜,男,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住本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威与被执行人达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达举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威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利息、诉讼费合计411632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

为此,申请执行人陈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