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举胜,男,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住本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威与被执行人达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达举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威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利息、诉讼费合计411632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
为此,申请执行人陈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