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02民初8511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3公开日期:2020-11-24
当事人: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02民初8511号原告: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公寓楼**-14D。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

被告:王军,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

原告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智胜物业)与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众联智胜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高波,被告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联智胜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军支付众联智胜物业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物业费1882.61元,违约金56.48元,总计1939.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军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河东区十一经路与津塘路交口怡祥园6-2-401号房屋业主,原告自2018年度2月1日进驻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与天津市河东区怡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要求对小区业主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被告拒不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物业费1882.61元,截至目前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1882.61元,违约金56.48元,总计1939.09元。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原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履行支付物业费用的约定义务。

故望法院判如所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王军辩称,我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1.原告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依据业主的知情权,我要求被告提交物业相关资质等材料,原告入住小区前业委会公布的物业收费标准是0.6元,当时我们考虑各种因素同意了,后来原告涨到了0.7元,今年涨到了0.8元,我不清楚原告是否得到了物价相关部门的同意,我对于提高部分的物业费不同意给付;2.物业公司不服务,仍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我们小区是老旧小区,政府对小区进行了翻修,半年时间内小区内非常混乱,在此期间物业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却仍然收取物业费用,施工期间我的车辆也受损了,我花费300元进行了维修;3.物业服务不到位,卫生清洁不到位,原告并没有按照标准进行保洁,我以前是建工物业的,并且是该小区内的物业经理,那时候是一天清扫2次,现在物业公司已经发展到4天清扫一次,并且2个人清扫25栋楼;4.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不达标,小区保安安保不到位,因为物业公司对于保安工作安排不当导致保安睡岗;5.小区绿化服务不到位;6、综合管理不达标,物业工作人员没有持证上岗;7.物业公司没有开展回访工作,我就是希望能与物业公司谈谈,提高物业服务的标准,我只能用不缴物业费的方式对抗物业公司;8.地下室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地下室一半是存车处半租给一个商户存酒;9.2019年8月-10月期间小区内公共照明陆续断电达45天,有很大隐患;10.物业公司疫情期间不作为,门卫形同虚设,外来人口车辆可以随意进出小区。

综上,我提出2018年2月-6月期间政府改造小区期间我不同意缴纳物业费,我拒绝缴纳0.6元以上的物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1日,众联智胜物业与天津市河东区怡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约定服务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7元,并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费的3%比例交纳违约金。

王军系该小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12.06平方米,王军2018年2月1日-2020年1月31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共计欠费24个月,每月应缴纳物业费78.44元。

经本院计算王军欠缴上述期间物业费合计1882.56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保护。

众联智胜物业与天津市河东区怡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就其法律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众联智胜物业已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王军已实际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应依约履行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义务。

结合该小区实际情况,由于众联智胜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因此本院对物业费酌情减免20%,故王军应给付众联智胜物业物业费1882.56元的80%即1506.05元。

另,庭审中众联智胜物业撤回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针对王军的抗辩意见,不足以证实其拒缴物业费存在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