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房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2006年10月5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07年2月7日因盗窃行为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6月2日因盗窃行为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7月19日因盗窃行为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7月8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8月23日因盗窃行为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成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1、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房成至德清县××街道××村××宿舍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章某停放于此处的浙E9××××小型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房成至德清县××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狄某停放于此处的浙E4××××小型轿车内的利群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275元。
3、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房成至德清县××街道××村××弄××号院子,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曹某停放于此处的浙E1××××小型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元、软壳阳光利群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180元),共计人民币230元。
4、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房成至德清县××街道××村××号附近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林某停放于此处的浙E1××××小型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综上,被告人房成盗窃作案共4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0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房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章某、狄某、曹某、林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搜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