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濮阳县晟祥中药材有限公司与陈小飞、濮阳县子岸乡小飞农资门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928民初612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濮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7公开日期:2020-12-01
当事人:濮阳县晟祥中药材有限公司;陈小飞;濮阳县子岸乡小飞农资门市;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28民初6128号原告濮阳县晟祥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子岸镇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7MM0。

法定代表人刘彦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市濮阳县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小飞,男,汉族。

被告濮阳县子岸乡小飞农资门市,,住所地:濮阳县统一信用代码:92410928MA41AG807U。

经营者:陈小飞。

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机场大道库东路**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3437D。

法定代表人赵哲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红刚,男,汉族。

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濮阳县晟祥中药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飞、濮阳县子岸乡小飞农资门市、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此案需要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期限过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晟祥中药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