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常爱军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九绵高速公路LJ18号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727民初937号
所属地区:平武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9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常爱军;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九绵高速公路LJ18号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7民初937号 原告:常爱军,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292850XF。

法定代表人:靳玉东,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九绵高速公路LJ18号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具体信息不详。

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喜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AJ31。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职务不详。

原告常爱军与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九绵高速公路LJ18号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常爱军在本院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