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靳娇娇,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贾迎建,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韩宝聚与被告贾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宝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迎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宝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被告贾迎建向原告借款25万元。
原、被告于2017年8月27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却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贾迎建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韩宝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长葛轩辕银行后河支行转账明细、还款协议书、燕鹏宇证人证言。
经审理查明:被告贾迎建借原告韩宝聚25万元钱,被告贾迎建(作为乙方)于2017年8月27日向原告韩宝聚(作为甲方)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保证三年内将甲方本金贰拾伍万元全部还清。
(2020年8月30日前)。
”、“乙方须按借款额度的8‰每月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等。
后被告贾迎建未依约及时还款,原告韩宝聚于2020年9月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贾迎建未依约按时向原告韩宝聚偿还借款导致本案纠纷,被告贾迎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韩宝聚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贾迎建偿还借款2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韩宝聚诉讼请求的利息,因当事人已书面明确约定了支付标准(月利率8‰),且该标准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被告贾迎建应自订立还款协议之日(即2017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9.6%向原告韩宝聚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贾迎建不答辩、不举证、不到庭,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