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廖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703民初2737号
所属地区:汉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6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廖丽英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3民初2737号 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草塘寺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权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焕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廖丽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中市鑫泰物业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