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李智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91执3523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2公开日期:2020-11-12
当事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李智勤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执3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乔阳。

被执行人:李智勤,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智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智勤的工商、房产、银行、人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查询,查询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1、截至2020年10月12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智勤名下不动产信息; 2、截至2020年10月12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智勤名下有一辆车辆登记信息;因该车辆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以及工商信息; 3、2020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智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李智勤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