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卫明与张永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706执1761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3公开日期:2020-11-09
当事人:许卫明;张永飞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06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许卫明,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永飞,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许卫明与被执行人张永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96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