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永飞,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许卫明与被执行人张永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96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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