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康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与被告安康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X因与被告安康XX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