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文忠与安康品宅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902民初4512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3公开日期:2020-11-09
当事人:文X;安康XX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902民初4512号原告:文X,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XX县XX镇**,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安康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与被告安康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X因与被告安康XX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