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海,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2183号裁判文书,依法受理张贵祥申请执行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的调查及执行措施如下: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保险、证券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1)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车辆可供执行。
(4)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商业保险、证券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登记信息。
(5)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屋交易信息,无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势登记信息。
4、本院对已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