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丁立明,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烟台街道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喜艳与被执行人丁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
申请执行人柴喜艳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