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七彩青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陆秋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321民初1900号
所属地区:青龙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6公开日期:2020-11-23
当事人:七彩青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陆秋双;河北泰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1民初1900号 原告:七彩青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茨榆山乡蔡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MA08HNTA6E。

法定代表人:王关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彦华,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秋双,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河北泰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满韵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3200883557。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职务,经理。

原告七彩青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秋双、第三人河北泰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