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李亚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702执5011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0公开日期:2020-11-23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李亚磊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02执5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

负责人:张会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亚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亚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豫1702民初12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李亚磊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89726.71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李亚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亚磊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

经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