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陈小林唐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240民初4567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7公开日期:2020-11-23
当事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唐秀芬;陈小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40民初456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51423Y。

法定代表人:康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仕侠,男,该行员工。

被告:唐秀芬,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陈小林,男,1969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告唐秀芬、陈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