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苏1322刑初8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广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
2018年10月26日,本院以(2018)苏01刑更53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20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认为,罪犯彭广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彭广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广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于2019年1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广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