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彭广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1刑更347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11-09公开日期:2020-11-22
当事人:彭广龙
案由:强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刑更3478号罪犯彭广龙,男,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苏1322刑初8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广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

2018年10月26日,本院以(2018)苏01刑更53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20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认为,罪犯彭广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彭广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广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于2019年1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广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