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康美林与张桂芳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602执2955号
所属地区:南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9公开日期:2020-11-27
当事人:康美林;张桂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02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康美林,女,194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张桂芳,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康美林与被执行人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康美林依据本院(2020)苏06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以本金291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2月12日起赵6%利率到实际给付止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执行人坐落南通市尚德城邦11幢605室、阁楼05室、车库18室的不动产在抵押登记范围和顺内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康美林与被执行人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苏06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康美林借款29.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9.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

2020年6月22日,康美林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2020年10月29日康美林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苏0602执恢1041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明确和给付内容明确两个条件。

本案执行依据(2020)苏06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系针对申请执行人基于抵押权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