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诺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城南印象(**)写字楼14-1-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JCP9H52.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涛与被告贵州诺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9日签订的《网约车挂靠加盟协议书》;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6000元;3.判令被告按每日300元赔偿原告损失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暂计111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18日,原告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到被告招聘滴滴出行网约车驾驶员信息后,通过与被告经理陈向打电话及微信聊天对招聘信息了解,被告滴滴出行网约车驾驶员可以不用花一分钱,被告就能免费为驾驶员提供一辆2019款(车型为别克英朗1.0T)新车一辆,并为驾驶员免费办理好车辆的所有资格证,使车辆及驾驶员在路上从事合法运营活动,驾驶员只需每月交给被告3180元,三年后即36期车款付清后,车辆所有权归驾驶员所有。
其次,被告承诺从车辆交付给驾驶员起的第一个月返还驾驶员3800元作为第一月的车款,驾驶员进入被告公司三个月后,一次性缴纳被告挂靠管理费2500元。
三年后即36期车款付清后,驾驶员在网上接单不再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且被告将原告之前缴纳的2500元全部退还。
此外,被告还向驾驶员承诺,驾驶员在公司跑满三个月后,如果生意不好,经营不下去,可以将车辆以每月3480元返租给被告,但是车辆自返租后第二年、第三年的保险由驾驶员够买。
原告基本了解上述情况后,仍担心该信息可能是虚假的,便于2020年5月18日亲自到被告住所地进行详细了解,原告到达被告处后,是由被告经理陈向接待的,陈向经理的当面解说与原告微信朋友圈中了解的一致后,原告便告知陈向经理,原告愿意来被告处应聘滴滴网约车驾驶员。
但被告经理陈向要求原告先预交500元定金,待网约车到被告后,再通知原告过来签合同,并将原告预交的500元定金退还原告。
原告便先将500元定金支付给被告。
过了几天,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到被告处签合同,原告到达公司后,被告告知原告网约车是新车,需要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才能获得网约车的所有权。
原告想到要办理银行贷款,便不愿意办理,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涛及经理陈向就向原告解释:“反正你每个月就打3180元,打给公司也是打,打给银行也是打。
”原告在被告多人解说的误解下,便不情愿的同意贷款买车。
被告便又说他们和银行有合作,会让银行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好教原告如何回答银行问题,如何审批过才能获得贷款,原告便按照被告指导与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原告回答了一些电话的提问,原告便按照被告要求获得了“银行贷款”84000元。
后来才得知原告贷款的并不是什么银行,而是被告合作的一家金融公司(微众银行汽车金融)。
在办理贷款同时,被告又以原告贷款额度84000元不够买车且原告三年偿还完毕贷款为98820元,故让原告去麻园邮政银行办信用卡刷剩下的车款,因为车款每月3180元,三年还完为114480元,除去原告之前金融公司贷款98820元,原告还需要办理一张15660元信用卡刷剩余车款。
但不知任何原因,邮政银行的信用卡并未审批下来,被告又联系了光大银行给原告办理信用卡,但仍然未办理成功。
原告收到车后,便要求被告退还500元定金,被告告知原告待原告车辆上牌后便退还定金,但是在原告车辆落户后,被告仍然未退还原告定金,且被告告知原告金融公司贷款金额为98820元,按三年每月3180元算,原告尚差被告15660元,除去原告交的定金500元,应返还给原告的3800元外,原告还应再向被告支付10000元,被告便要求原告预交10000元,由于原告没钱,被告又联系原告并告知原告可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涛担保联系到新思维汽贸责任有限公司借钱给原告办理入户,原告便向新思维汽贸责任有限公司借钱7500元交给被告作为被告公司给原告办理入户及车辆合法运营资格证的定金。
原告车辆入户挂牌后,便依据与被告签订的《网约车挂靠加盟协议书》中第八条第五款约定要求被告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与网约车资格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办理。
2020年6月中旬,由于被告一直为未原告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与网约车资格证,原告发现与原告同一期的很多被告处的网约车驾驶员因被告一直未办理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与网约车资格证被运管部门当做非法运营扣车并处罚壹万元至几万元不等的罚款,且被告也未按《网约车挂靠加盟协议书》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为网约车驾驶员承担扣车及缴纳罚款。
原告才知道从一开始就被受被告欺骗,并且被告也无法实际未原告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与网约车资格证。
2020年6月底,原告再次至被告处,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与网约车资格证,被告便承诺原告,其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车辆道路运输证与网约车资格证让原告合法运营网约车,若到期未办理,被告同意按每日300元赔偿原告损失,并将该承诺书面记录在《网约车挂靠加盟协议书》第十五条第六款。
但是至今,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与网约车资格证,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构成违约,且被告至始至终根本无法履行《网约车挂靠加盟协议书》中的约定。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