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贵川,男,生于1996年11月13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廖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9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吴海川、吴贵川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9687.0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9000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享有川E×××**号、川E×××**号、川E×××**号、川E×××**号汽车,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对上述车辆依法进行查封,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都属于轮候查封,现阶段暂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享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三、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四、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四川省泸州市住房一套,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但本院属于轮候查封。
五、本院已用其他执行案件依法冻结了四川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余庆县海纳公司的工程款88万元,由于该工程款尚未进行审计结算,现阶段暂时无法扣划。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