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
被申请人:邵泽庆,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泽庆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银行信用资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邵泽庆的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