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杨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杨维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7民特64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0-11-16公开日期:2020-11-27
当事人:江苏杨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维华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特64号申请人:江苏杨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晗、胡彬,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维华,女,汉族,1961年1月29日生,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申请人江苏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维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某案字[2020]第206-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某案字[2020]第206号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申请人江苏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就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某案字[2020]第206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经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同一仲裁裁决既包括终局事项又包括非终局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本案申请人江苏杨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就非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据此,本案所涉争议应当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