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熊信才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238刑初84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巫溪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9公开日期:2020-11-27
当事人:熊信才
案由:故意伤害

文书内容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238刑初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信才,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凤山,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渝溪检刑诉〔2020〕Z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信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袁永刚、检察官助理杨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信才及其辩护人刘凤山,被害人向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0日早上,被告人熊信才在巫溪县×向某2家门口,因向某2建猪圈占道问题发生争吵,继而与向某2、被害人向某1等人发生抓把。

在此过程中,熊信才将向某1的鼻子咬伤,致其鼻部软组织缺损。

经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熊信才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熊信才与被害人向某1达成赔偿协议,熊信才已按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向某1对熊信才的行为予以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信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熊信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熊信才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对熊信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信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熊信才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请求对熊信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信才与向某2是邻居关系,陈某系熊信才之妻,田某系向某2之妻,被害人向某1系向某2之子。

2020年3月10日早上,熊信才、陈某在巫溪县×向某2家门口,与田某、向某1等人因向某2建猪圈占道问题发生争吵,向某2在一旁修建猪圈。

在争吵过程中,陈某将向某2封砖的水泥浆推倒,田某上前与陈某抓把,向某1、熊信才等人加入,随后在熊信才与向某1抓把过程中,熊信才被向某1按在地上,熊信才将向某1的鼻子咬伤,致其鼻部软组织缺损。

经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鉴定,向某1鼻部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熊信才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熊信才与被害人向某1达成赔偿协议,熊信才已按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向某1对熊信才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证人向某2、陈某、田某、姚某、熊某1、熊某2、李某、钟某、熊某3的证言,被害人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