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熊锡衍、九江德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191执601号之二
所属地区:江西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6公开日期:2020-11-17
当事人:熊锡衍;九江德铭实业有限公司;王劲松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锡衍,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九江德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被执行人:王劲松,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熊锡衍与九江德铭实业有限公司、王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