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吴亚莉,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国友,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名桥医疗美容门诊部,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附****-2#、2#、3#商铺,负1号2-1号、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KH7DX7。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太永。
被执行人陆军,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江北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理〔2018〕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名桥医疗美容门诊部(简称名桥门诊部)及被执行人陆军支付黄丽工资1804元、赔偿金902元。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查明,就黄丽等59人投诉举报名桥门诊部拖欠劳动报酬一案,江北区人社局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陆军(名桥门诊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黄丽工资1804元、赔偿金902元;名桥门诊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北人社局于2018年12月6日、10日分别向名桥门诊部、陆军送达《行政处理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
陆军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19)渝0112行初3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陆军的诉讼请求。
后陆军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渝01行终3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名桥门诊部及陆军仍未履行。
江北区人社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