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名桥医疗美容门诊部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05行审584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11-02公开日期:2020-11-17
当事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名桥医疗美容门诊部;陆军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5行审5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港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00928795XA。

负责人吴亚莉,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国友,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名桥医疗美容门诊部,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附****-2#、2#、3#商铺,负1号2-1号、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KH7DX7。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太永。

被执行人陆军,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江北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理〔2018〕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名桥医疗美容门诊部(简称名桥门诊部)及被执行人陆军支付黄丽工资1804元、赔偿金902元。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查明,就黄丽等59人投诉举报名桥门诊部拖欠劳动报酬一案,江北区人社局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陆军(名桥门诊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黄丽工资1804元、赔偿金902元;名桥门诊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北人社局于2018年12月6日、10日分别向名桥门诊部、陆军送达《行政处理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

陆军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19)渝0112行初3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陆军的诉讼请求。

后陆军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渝01行终3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名桥门诊部及陆军仍未履行。

江北区人社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