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叶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45************31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先行羁押,因无证驾驶于同年7月28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叶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叶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5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陈叶锐在无轮式专用机械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在汕头市潮阳区***************进行施工时,因车辆刹车失灵导致失控后退,碰撞到被害人陈红前,将其撞倒并碾压在地,致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陈红前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叶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叶锐与被害人陈红前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陈红前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叶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叶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陈小龙、蔡海生的证言,证人唐用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叶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及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申请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潮阳区********检验报告和鉴定书,广东鼎升鉴定估价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叶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叶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调查期间,被告人陈叶锐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叶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轮式专用机械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叶锐案发后能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且事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叶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汉群人民陪审员 陈俊庆人民陪审员 王南雁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马廷强书 记 员 郑佩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