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亚南。
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亚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娅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亚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4日22时2分许,被告人董亚南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雅居宾馆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董亚南试图逃离现场,被民警控制后拒绝进行呼气测试,遂民警带董亚南进行抽血。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董亚南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亚南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董亚南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0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董亚南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董亚南表示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亚南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证据、查获经过、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以及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亚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董亚南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01mg/100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董亚南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