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彭茶、彭觉明、盛珠、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304民初3285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5公开日期:2020-11-18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彭茶;彭觉明;盛珠;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328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毛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曾翔、谢雄军,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茶,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觉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珠,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胡起玮,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被告彭茶、彭觉明、盛珠、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