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瑞与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213民初4092号
所属地区:宁波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6公开日期:2020-11-16
当事人:郑瑞;陈晓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4092号 原告:郑瑞,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国明,宁波市奉化区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晓峰,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瑞诉被告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进行诉前引调。

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陈灵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郑瑞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瑞负担。

审判员  陈灵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蒋挺儿 ?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