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国明,宁波市奉化区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晓峰,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瑞诉被告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进行诉前引调。
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陈灵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郑瑞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瑞负担。
审判员 陈灵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蒋挺儿 ?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