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省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113执保452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2公开日期:2020-11-16
当事人:吉林省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452号 申请人:吉林省疆宁肉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历永新。

申请人: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闫先起。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X元的等值财产。

原告吉林省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疆宁肉业有限公司、九台区永新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612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