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关胜,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方仲玉与被告张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2020年11月11日,原告方仲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仲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方仲玉负担。
审 判 长 姚美娥 人民陪审员 刘林霞 人民陪审员 胡继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伦明 书记员郑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