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杜志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晖(已故)。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盛达供热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06)宁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盛达供热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萍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祁 洁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