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书俊,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先,女,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男,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廖其坤,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罗敏,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3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廖其坤、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廖其坤、罗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以月利率10.919‰计算,从2018年4月22日起利率按双方《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16.3785‰)支付至本息结清为止。
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2,4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廖其坤、罗敏共有的位于xxxx房屋一栋(产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1227.63㎡),经遵义智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进行评估,该栋房屋在评估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3596871.00元,房屋经本院两次拍卖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流拍价格为人民币3246176.08元。
现该房屋已作价人民币3246176.08元以物抵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所欠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55772.08元及房屋租金人民币306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2400.00元、评估费人民币24084.00元。
以物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