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宝馨与何福祥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8民特555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0-11-11公开日期:2020-11-27
当事人:魏宝馨;何福祥
案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特555号申请人:魏宝馨,女,194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何福祥,男,193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何文波,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申请人魏宝馨申请认定何福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魏宝馨称,我与何福祥系夫妻关系,何福祥于两年多前在骑自行车过程中摔倒,后就诊于中国中医科学院肿瘤医院完善相关检查诊断前列腺恶性肿瘤、腰胸椎多发骨转移、病理性骨折、截瘫。

近两年前,于复兴医院诊断后循环缺血、腔隙性脑梗死,又于航天中心医院诊断良性位置眩晕。

近一年半前,于航天中心医院诊断焦虑状态。

何福祥因截瘫卧床近三年,丧失自理能力,生活全部依靠家人及护理机构照料,丧失书写能力,仅能完成简单对话。

2020年以来何福祥因病情进一步发展致使抵抗力低下,反复进入航天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危急时曾出现I型呼吸衰竭及脓毒性休克等情况。

故提出如下请求:1、认定何福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我为何福祥的监护人。

何福祥之代理人何文波称,同意认定何福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魏宝馨作为何福祥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何福祥与魏宝馨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何某1、何某2、何文波、何某3。

2018年7月12日何某3去世。

2020年8月28日,航天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何福祥临床诊断为I型呼吸衰竭、腔隙性脑梗死、焦虑状态等,处理或建议:患者仍有间断低热、脑梗死后遗症、截瘫,卧床状态,不能活动,意识模糊,言语不利,无法正常交流。

魏宝馨表示何福祥目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交流,要求认定何福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文波、何某1、何某2认可何福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魏宝馨要求指定其为何福祥的监护人,何文波表示同意。

何某2提出魏宝馨患有脑血管疾病、白内障等疾病,不适合作为何福祥的监护人,并要求由其作为何福祥的监护人。

何某1表示不同意魏宝馨作为何福祥的监护人,同意何某2作为何福祥的监护人。

魏宝馨提交银行账户明细、缴费凭证、网上购物凭证、机动车驾驶证、病历,表示其与何福祥都有退休金,其有能力照顾何福祥。

何某2、何某1表示魏宝馨自身存在疾病,需要他人照顾,其没有能力照顾何福祥。

何某2提交病历、照片、聊天记录、公证书,表示魏宝馨需要其与何某1照顾,没有能力监护何福祥,何福祥多年由其与何某1照顾,何某2能更好的照顾何福祥。

魏宝馨表示何某2和何某1陪其去过医院,但平时生活其不需要别人照顾。

本院认为,根据医院病历记录及何福祥现在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