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英与袁斌、甘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14民初5819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0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余英;袁斌;甘小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5819号 原告:余英,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旭梅,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斌,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甘小群,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

本院在审理余英与袁斌、甘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余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