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男,197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申请执行人朱平对被执行人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朱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的账户金额78,2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的账户金额78,200.00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并于2020年11月13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松桃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被执行人杨**在工行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松桃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的银行存款78,200.00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