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平对被执行人杨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628执行保186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6公开日期:2020-12-01
当事人:朱平;杨勇;朱平;杨勇;朱平;杨勇
案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行保186号 申请执行人:朱平,男,1992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杨**,男,197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申请执行人朱平对被执行人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朱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的账户金额78,2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的账户金额78,200.00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并于2020年11月13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松桃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被执行人杨**在工行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松桃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的银行存款78,200.00元、被